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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全面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(2016—2017年)》《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(2016—2017年)》,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市政府决定全市域内划定为“禁煤区”。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2017年6月底前,除向煤电、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单位(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用煤)供应煤炭的企业外,实现“禁煤区”内散煤销售网点“清零”。
二、“禁煤区”内一律不批准新增散煤销售网点。现有散煤销售网点,于6月底前,到辖区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。
三、严厉打击散煤无照经营行为。
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2017年5月8日